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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保护系列案例之:法律保障女职工结婚和生育的权利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/10/8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    法律保障女职工结婚和生育的权利
   【案例】
    2013年6月,小王进入当地一家广告公司任策划专员,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,公司要求小王在劳动合同上承诺其在职期间不得结婚、生育,如有违反,小王将负担10000元的违约金。对此,小王虽不情愿,但为得到这份工作,只得答应公司要求。2014年2月,小王瞒着单位与相恋5年的男友登记结婚。2014年11月,小王意外怀孕。不久,公司得知了小王结婚并已怀孕的消息后,扣发小王8000元的年终奖冲抵违约金。小王当即提出了异议,公司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000元,扣除年终奖后,小王还尚欠2000元的违约金未支付。小王不服,遂提起劳动仲裁,经仲裁庭调解,广告公司返还了小王8000元的年终奖。
    【解析】
    《就业促进法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,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。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,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的内容。同时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除劳动者存在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密义务外,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。本案中,广告公司利用强势地位,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小王结婚、生育的内容,已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。据此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更是严重损害小王的合法权益,为法律所禁止。
   【提示】
    随着社会发展,男女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,女性“半边天”的作用越来越被认可。甚至有些行业,更适合女性从业。但一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仍存有一些偏见,认为女职工三期会给单位带来一些负担,为避免所谓的“负担”,遂通过劳动合同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。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,损害了女职工的利益,引发不必要的纠纷。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,结婚、生育权是女职工的基本权利,应当予以维护,切不可随意剥夺和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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